●1951年12月1日实施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应尽量团结与提高”。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1984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民族医药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不但是各族人民健康的需要,而且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即“三定方案”)中指出: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2002年12月4日,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农业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在中等医学专业中可保留卫生保健及中医(民族医)类专业”,在谈到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时,要求“增强全科医学知识和中医药学(民族医学)的教学内容”。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2004年2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讲话。吴仪在全面论述中医药工作的同时,指出“民族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认真做好挖掘,整理、总结、提高工作,大力促进其发展”。在谈到农村卫生工作时,吴仪副总理说:“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农村和偏远山区、牧区,还要注意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要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吴仪说:“我们都在讲中医药是国粹,要努力保护,加以提高,但是不给予积极支持,连起码的政策都不落实,又谈何重视,谈何保护,谈何提高。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坚决落实好既有的政策,把对中医药的支持落实到行动上来。同时,要不断研究制定新的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
      ●2005年5月3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6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学,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
      ●2005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视察青海金诃藏医药集团公司时,做了重要讲话:“你们的工作是一项光荣的事业,祖先们留下了这样宝贵的藏医学,希望能够继承下来,发扬光大,为全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贡献,你们的事业大有作为。”
      ●200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2007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全文刊载了国家民委的“十一五”规划,指出,“加大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力度,实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工程。开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研究与保护性开发,建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野生资源保护区。大力推广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加大乡村民族医药工作者培训力度。加强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民族医药专业、开展民族医药学科建设,培养一批民族医药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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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法制部门对此作了这样的解释:
关于民族医药的管理,本条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有以下两层含义:
      1、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地位。民族医药学也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于我国各少数民族之中,大多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各少数民族医药充分利用民族地区的药物资源,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等方面有独特的临床经验,受到当地人民群众的欢迎,为本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以汉族医药为主的中医药显然不能包括民族医药。
      2、民族医药享受与中医药同等的待遇。尽管民族医药在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等方面不同于中医药,但是,民族医药和中医药同属于中华医药的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民族医药。因此,本条例的规定既适用于中医药,也适用于民族医药。
      3、在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民族医药可以有特殊的待遇。由于民族医药主要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来发展民族医药,例如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加大政府投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从1977年版开始,在收载“中药药材”中开始包括少数民族药材,在中药成方制剂中包括少数民族成药。这是《中国药典》第一次出现民族药的概念。在2000年版《中国药典》中,收载民族药药材5种,民族药成药30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5年版)收载民族药31种,其中藏药16种,蒙药11种,蒙藏合用药1种,傣药2种,景颇族药1种。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公布了藏药部颁品种批准文号200种。1998年10月1日,卫生部公布了维吾尔药部颁品种批准文号87种。1998年11月1日,卫生部公布了蒙成药部颁品种批准文号143种,另有蒙药药材57种。这一点,有人理解为民族药的国家标准只有藏药、维药、蒙药三种。其实,到2002年12月,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专家评审435个民族药地方标准转为国家标准,其中包括藏药106种、傣药35种、蒙药50种、苗药154种、维药9种、彝药81种。至此,民族药的国家标准共计1209个。其中,民族药的成药共896种,即:藏成药322种,蒙成药204种,维成药96种,傣成药37种,苗成药154种,彝成药81种,蒙藏合用成药1种、景颇族成药1种,另加民族药药材313种。可见,民族药的范围正在随着发掘、整理工作的进展而逐步扩大,也正在随着科研、开发的深入而不断提高。(辑者注:此项统计,经又一次核实,与以前的统计略有出入,均以本统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