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青海省藏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青海省藏医药学会。英文名称是Qinghai Tibetan Med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QTMS。
第二条 青海省藏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青海省藏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及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和文化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藏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省藏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中医药法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团结广大藏医药科学工作者,弘扬优秀传统医药文化,促进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藏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为建设“健康青海”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9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藏医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藏医药学术传承创新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藏医药学术、技术、信息、文化、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提供藏医药科技知识指导、传播、服务;
(三)开展藏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科学普及、医疗(全科)保健等工作,提高会员及广大藏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医技水平;
(四)密切联系藏医药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藏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藏医药科技工作者之家;
(五)组织藏医药专家参与藏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科技政策的建言、咨询、制定工作;
(六)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促进中藏医药学术互补、成果共享工作,促进藏医药国际传播、交流与发展;
(七)加强对藏医药科技成果的研究与评价,推进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为其提供科技咨询、评价、技术标准研制,促进藏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八)做好藏医药文化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藏医药文化影响力;
(九)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或会员单位(企、事业、民营)需求所提出的咨询服务类等相关工作和任务。
(十)本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州县藏医药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依照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社会、行业、群众、本会及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省内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疗、教学、科研、产业、文化及组织管理部门取得中级以上职称者;
2.已获得藏医及医药护技资格证书,连续从事藏(蒙)医药工作五年以上( 含在民间行医时间),在当地藏医界有一定影响者;
3.中西医学习藏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从事藏医药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4.热心藏医药事业并从事藏医药管理工作的干部。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藏医药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依法成立的藏医药社会组织或相关社会组织;
2.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藏医药民间组织;
3.热心发展藏医药事业,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建设有所贡献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五)港、澳、台藏医学者申请参加本会者,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并办理手续;
(六)热心赞助本会的外籍学者申请参加本会者,由本会批准,可接收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协助开展好学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 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年。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热心学会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因内部管理混乱或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换届。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本会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省级理事单位可适当放宽至3名、下属专业委员会只能选派1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当理事达到50人以上时,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或有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并在学会挂靠单位任主要领导;
(三)熟悉行业发展政策与趋势,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主要负责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至少保存30年。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对暂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的,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社会团体中开展党的工作。社会团体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团体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团体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四十七条 支持社会团体管理层党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社会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支持党组织对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资金使用、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合理化意见。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会员代表选举办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
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学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七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三甲医院、企业):2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三乙医院、企业):1.5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二甲医院、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1万元/年;
(四)其他理事单位:0.3万元/年。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工作人员和理事、负责人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七条 本会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9日青海省藏医药学会第9届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