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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青海省藏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青海省藏医药学会。英文名称是Qinghai Tibetan Med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QTMS。

第二条  青海省藏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青海省藏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及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和文化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藏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省藏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中医药法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团结广大藏医药科学工作者,弘扬优秀传统医药文化,促进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藏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为建设“健康青海”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9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藏医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藏医药学术传承创新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藏医药学术、技术、信息、文化、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提供藏医药科技知识指导、传播、服务;

(三)开展藏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科学普及、医疗(全科)保健等工作,提高会员及广大藏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医技水平;

(四)密切联系藏医药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藏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藏医药科技工作者之家;

(五)组织藏医药专家参与藏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科技政策的建言、咨询、制定工作;

(六)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促进中藏医药学术互补、成果共享工作,促进藏医药国际传播、交流与发展;

(七)加强对藏医药科技成果的研究与评价,推进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为其提供科技咨询、评价、技术标准研制,促进藏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八)做好藏医药文化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藏医药文化影响力;

(九)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或会员单位(企、事业、民营)需求所提出的咨询服务类等相关工作和任务。

(十)本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州县藏医药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依照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社会、行业、群众、本会及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省内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疗、教学、科研、产业、文化及组织管理部门取得中级以上职称者;

2.已获得藏医及医药护技资格证书,连续从事藏(蒙)医药工作五年以上( 含在民间行医时间),在当地藏医界有一定影响者;

3.中西医学习藏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从事藏医药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4.热心藏医药事业并从事藏医药管理工作的干部。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藏医药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依法成立的藏医药社会组织或相关社会组织;

2.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藏医药民间组织;

3.热心发展藏医药事业,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建设有所贡献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五)港、澳、台藏医学者申请参加本会者,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并办理手续;
   (六)热心赞助本会的外籍学者申请参加本会者,由本会批准,可接收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协助开展好学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章程全文详见附件:


青海省藏医药学会章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