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青海省藏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的规范管理,推进学科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青海省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青海省藏医药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省藏医药学会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

如对本办法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青海省藏医药学会秘书处反馈。联系电话:0971-8204657    

本办法自公示期满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藏医药学会

2025516


青海省藏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pdf